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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5
五、各級管教人員對於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各項審查事項應逐項
    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複核,呈典獄長核定
    後,由教化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冊,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得
    准其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5
五、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由教化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冊,提監務委
    員會議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5
五、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由教化科彙整製作提會審查名冊,提監務委
    員會議審議通過,得准其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