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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4
四、申請者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切結書等文
    件,依程序陳核。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4
四、申請者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切結書等文
    件,依程序陳核。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4
四、申請者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份之文件、最近半
    年 2  吋相片 2  張、切結書等文件,依程序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