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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2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
      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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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
      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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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
      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