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矯正機關僱用會計、運送及事務人員所需經費,由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經費支應,且機關財務須自給自足,不得由本會調撥資金支援。 本會僱用會計及事務人員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支應。
三、僱用會計、運送及事務人員所需經費,由各該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經費 預算項下支應之。
三、僱用會計及運送人員所需經費,由各該監院所作業基金經費預算項下 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