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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約僱人員審核原則 2
二、矯正機關僱用會計、運送及事務人員所需經費,由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經費支應,且機關財務須自給自足,不得由本會調撥資金支援。
    本會僱用會計及事務人員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支應。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3
三、僱用會計、運送及事務人員所需經費,由各該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經費
    預算項下支應之。
民國 89 年 03 月 07 日訂定
3
三、僱用會計及運送人員所需經費,由各該監院所作業基金經費預算項下
    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