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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5
五、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因故毀損園區古蹟本體、展品或附屬設施情
    形,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罰則規定之適用者,從其規定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