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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2
二、舊監園區以對外開放使用為原則,辦理關於文化、藝術、人文、教育
    、遊憩等活動或拍攝各類型影片之機關、學校、團體(法人)或自然
    人均得申請使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