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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9
十九、使用人於園區辦理活動,如有出版刊物、影片或其他於報章媒體發
      表評論,其內容有影響矯正機關形象,機關得依本要點第十七點等
      相關規定辦理,其因涉及汙衊或毀謗,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依法移送
      法辦,致機關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