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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6
十六、園區內屬古蹟本體之監獄第一、二、三、四工場為主要展覽場地,
      為保障參訪民眾權益,使用人以前揭場地為拍攝場景時,不得移動
      現場各項展示品;機關於必要時得不受理前揭場地之使用申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