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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作業要點 6
六、申請團體對於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獲
    本所之書面通知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複審,逾期不予受
    理;複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複審之申請,以本所收受書面之日為準。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