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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作業要點 4
四、為督導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本所得要求申請團體檢送參加人員
    出席時數及研習證明之發給情形備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