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作業要點 2二、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
稱申請團體)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舉辦日期三十日前,檢附載明
下列事項之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研討會議程、論文、專業領域壁報、演講稿、例行教學活動計畫或
網路繼續教育、醫學雜誌通訊課程內容。
(二)講授、演講者符合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之一之
證明。
(三)課後考核方式(擔任講授、演講者及發表論文或壁報者免附)。
(四)擬授與參加者之積分。
前項文件有欠缺者,本所得限期請其補正,並於補正後進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