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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 7
七、訂製品製作完成後,作業工場應開具「成品完成報告單」、「作業成
    品出門證」及「作業成品檢查登記表」,並請戒護科協助將成品送至
    作業科,由作業科承辦人通知訂製者取回(或郵寄)訂製品。
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7
七、訂製品製作完成後,作業工場應開具「成品完成報告單」、「作業成
    品出門證」及「作業成品檢查登記表」,並請戒護科協助將成品送至
    技訓科,由技訓科承辦人通知訂製者取回(或郵寄)訂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