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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14
十四、檔案原件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民眾申請應用之檔案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14
十四、檔案原件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民眾申請應用之檔案
      。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申請應用之檔案。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