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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指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委任書及身分證明
    文件,至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先辦理身分確認登記,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
    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附件五)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必要時應通知資
    訊人員到場資安維護。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指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委任書及身分證明
    文件,至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先辦理身分確認登記,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
    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附件五)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必要時應通知資
    訊人員到場資安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