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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五、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
    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文書科、統計室、總務
    科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收費及資安維
    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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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
    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文書科、統計室、總務
    科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收費及資安維
    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