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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四、本署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書,應區分為偵查類、執行類及
    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呈閱。
    偵查類、執行類送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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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書,應區分為偵查類、執行類及
    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呈閱。
    偵查類、執行類送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