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哺集乳室使用規則 7
七、本室僅供哺集乳之用,不得移做他用(如飲食、休息或私人討論…等
    ),非哺乳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本室。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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