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哺集乳室使用規則 5
五、冰箱為存放母乳之用,除母乳、吸奶裝置、與代用之空瓶外,不可放
    入其他物品。冰存之母乳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及集乳時間,其餘設備亦
    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存放過期之母乳或不合規定之物品,管理單位將
    予丟棄以為冰箱清潔。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