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要點 6六、服務時間及志工運用
(一)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 2 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上、下午時段經志工選
擇後由本分署依業務需要安排,除前開時段外,如有特殊需要,本
分署亦得商請志工協助)。
(二)志工運用:
1.由本分署各需求單位依實際志工人數或專長分配工作。
2.主動引導當事人至各承辦單位之服務事項。
3.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4.扶助老弱身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5.加強宣導本分署各項為民服務事項。
6.協助電話接聽(如總機及轉接)業務。
7.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及影印資料。
8.其他便民服務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