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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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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時間及志工運用
(一)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 2  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上、下午時段經志工選
      擇後由本分署依業務需要安排,除前開時段外,如有特殊需要,本
      分署亦得商請志工協助)。
(二)志工運用:
      1.由本分署各需求單位依實際志工人數或專長分配工作。
      2.主動引導當事人至各承辦單位之服務事項。
      3.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4.扶助老弱身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5.加強宣導本分署各項為民服務事項。
      6.協助電話接聽(如總機及轉接)業務。
      7.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及影印資料。
      8.其他便民服務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