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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8: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10
十、遺失物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拾得人如為民眾,除
    符合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情形外,應由轄區警察機關通知拾得
    人領取及辦理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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