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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
    書(附件一,填寫範例附件一之 1)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並敘明
    理由向本分署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託書(附件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