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3 20: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十五、檔案應用處所內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
      而致損壞,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