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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本分署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如附件六、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七)辦理收費,
      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