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 者,應將檔案交回本分署保管。 申請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經本分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本分署存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