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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
      者,應將檔案交回本分署保管。
      申請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經本分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本分署存
      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