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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列情形者,本分署得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