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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5.11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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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8
八、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 期限不得超過十四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 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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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 期限不得超過十四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 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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