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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8.30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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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1
十一、各單位對於處理續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 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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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單位對於處理續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 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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