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0
十、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簽報首長同意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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