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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獎狀核給實施要點 2
二、實施方式:
    本監收容人在作業、教化、操行能保持良好表現者,依實際表現、客
    觀審查,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一)參加監內、外各項文康、藝文競賽及學業、操性,成績優良者,獎
      狀由教化科簽核。
    1.受獎要件:未有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請人代筆之情事者。
   (1)參加全監性收容人文康或藝文競賽活動,獲前三名者,惟全監性
        比賽獎狀,依核定比賽之計畫和所定之名次核給。
   (2)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藝文競賽獲南區複賽前三
        名或區間決賽佳作以者。
   (3)代表本監參加全國性競賽(如臺灣燈會-全國花燈競賽),獲佳
        作以上者。
   (4)獨立參加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獲前三名者,得依比賽性質,並
        審酌其公正性、獨立性及超然性,由相關科室簽核。
   (5)同一作品參加不同層次之比賽,重複符合核給獎狀資格者,獎狀
        之核給以一次為限。
    2.進修學校學業、操性成績優良者。
(二)作業成績優良者,獎狀由作業科依「本監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辦理簽核。
(三)戒菸受刑人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辦理獎勵,由場
      舍主管負責考評,再由教化科簽核。
(四)收容人投稿及教化點數部分,依「本收容人文康活動暨投稿獎勵要
      點」及「本監收容人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辦理,由教化科簽核
      。
(五)參與專案活動或醫療救護等具有貢獻善行,足為他人表率者,經簽
      核奉典獄長核可後,發給獎狀。
(六)其他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各款獎勵之事由者,依其屬性由承辦
      科室簽核。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訂定
2
二、實施方式:
    本監收容人在作業、教化、操行能保持良好表現者,依實際表現、客
    觀審查,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一)參加監內、外各項文康、藝文競賽及學業、操性,成績優良者,獎
      狀由教化科簽核。
    1.受獎要件:未有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請人代筆之情事者。
   (1)參加全監性收容人文康或藝文競賽活動,獲前三名者,惟全監性
        比賽獎狀,依核定比賽之計畫和所定之名次核給。
   (2)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藝文競賽獲南區複賽前三
        名或區間決賽佳作以者。
   (3)代表本監參加全國性競賽(如臺灣燈會-全國花燈競賽),獲佳
        作以上者。
   (4)獨立參加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獲前三名者,得依比賽性質,並
        審酌其公正性、獨立性及超然性,由相關科室簽核。
   (5)同一作品參加不同層次之比賽,重複符合核給獎狀資格者,獎狀
        之核給以一次為限。
    2.進修學校學業、操性成績優良者。
(二)作業成績優良者,獎狀由作業科依「本監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辦理簽核。
(三)戒菸受刑人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辦理獎勵,由場
      舍主管負責考評,再由教化科簽核。
(四)收容人投稿及教化點數部分,依「本收容人文康活動暨投稿獎勵要
      點」及「本監收容人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辦理,由教化科簽核
      。
(五)參與專案活動或醫療救護等具有貢獻善行,足為他人表率者,經簽
      核奉典獄長核可後,發給獎狀。
(六)其他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各款獎勵之事由者,依其屬性由承辦
      科室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