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審查: (一)新收受刑人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和緩處遇之必要時,由受刑人提 供醫師證明,經該管教小組初審後,認符合和緩處遇相關要件時, 再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複審,議決後由教化科陳報法務 部。 (二)非新收受刑人由受刑人本身提出報告後,依前述方式辦理。 (三)教化科每月按本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會辦相關科室審查後,如和 緩處遇原因確實消滅後,提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議決回復其 處遇。
五、審查: (一)為慎重和緩處遇案之審查,本監設立「受刑人和緩處遇審查小組」 ,由秘書擔任召集人,教化科長、戒護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 、調查分類科長、總務科長為成員集會審查。 (二)新收受刑人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和緩處遇之必要時,由衛生科做 有關身心方面的認定協助看診開立醫院證明,並填寫審查表會相關 單位簽註意見,再提審查小組審查。如符合規定經累進處遇會議、 監務會議議決後由教化科陳報法務部。 (三)非新收受刑人由受刑人本身提出報告後,依前述方式辦理。 (四)衛生科每月按本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名冊,填寫審查表並會相關 科審查後,如和緩處遇原因確實消滅後,提累進處遇會議、監務會 議議決回復其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