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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 5
五、審查:
(一)新收受刑人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和緩處遇之必要時,由受刑人提
      供醫師證明,經該管教小組初審後,認符合和緩處遇相關要件時,
      再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複審,議決後由教化科陳報法務
      部。
(二)非新收受刑人由受刑人本身提出報告後,依前述方式辦理。
(三)教化科每月按本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會辦相關科室審查後,如和
      緩處遇原因確實消滅後,提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議決回復其
      處遇。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5
五、審查:
(一)新收受刑人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和緩處遇之必要時,由受刑人提
      供醫師證明,經該管教小組初審後,認符合和緩處遇相關要件時,
      再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複審,議決後由教化科陳報法務
      部。
(二)非新收受刑人由受刑人本身提出報告後,依前述方式辦理。
(三)教化科每月按本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會辦相關科室審查後,如和
      緩處遇原因確實消滅後,提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議決回復其
      處遇。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5
五、審查:
(一)為慎重和緩處遇案之審查,本監設立「受刑人和緩處遇審查小組」
      ,由秘書擔任召集人,教化科長、戒護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
      、調查分類科長、總務科長為成員集會審查。
(二)新收受刑人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和緩處遇之必要時,由衛生科做
      有關身心方面的認定協助看診開立醫院證明,並填寫審查表會相關
      單位簽註意見,再提審查小組審查。如符合規定經累進處遇會議、
      監務會議議決後由教化科陳報法務部。
(三)非新收受刑人由受刑人本身提出報告後,依前述方式辦理。
(四)衛生科每月按本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名冊,填寫審查表並會相關
      科審查後,如和緩處遇原因確實消滅後,提累進處遇會議、監務會
      議議決回復其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