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4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分署長指定之;委員由各科室 主管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併同本分署資訊安全執行小組辦理,另視情況得由本 分署各科室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