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4
十四、本分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
      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