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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事件作業要點 5
五、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典獄長書面核准後
    ,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