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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9
九、本署受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分由負責督導
    被陳情人業務之主任檢察官辦理。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9
九、本署受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分由負責督導
    被陳情人業務之主任檢察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