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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7
七、人民陳情案件,非屬本署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
    人。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7
七、人民陳情案件,非屬本署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