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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4
四、人民至本署陳情時,如所陳情之事項與本署員工貪瀆或檢察官辦案有
    關,應導引其至政風室,由政風室人員受理,其餘之陳情事項,則應
    導引其至研考科,由研考科人員受理。受理單位受理前開陳情時,應
    請陳情人填寫「受理陳情事件登記表」或提出書面;如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單位應製作紀錄,並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據以辦理。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4
四、人民至本署陳情時,如所陳情之事項與本署員工貪瀆或檢察官辦案有
    關,應導引其至政風室,由政風室人員受理,其餘之陳情事項,則應
    導引其至研考科,由研考科人員受理。受理單位受理前開陳情時,應
    請陳情人填寫「受理陳情事件登記表」或提出書面;如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單位應製作紀錄,並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