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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5
十五、本作業流程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15
十五、本作業流程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