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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
      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主管機關
        陳情者。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
      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主管機關
        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