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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0
十、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
    理,於三十日內查明函復陳情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應將延期理
    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10
十、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
    理,於三十日內查明函復陳情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應將延期理
    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