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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與轄區監理機關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運用實施要點 8
八、監理機關員工所借閱之資料,若本分署因另案需要執行或偵查或審判
    機關因案調借等事由時,應立即歸還,不得藉故拖延。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