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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與轄區監理機關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運用實施要點 5
五、監理機關員工得憑職員證經由該監理機關與本分署之承辦窗口辦理借
    閱申請手續。所借閱(用)各項資料僅限於業務研究使用為原則,不
    得為任何商業利益用途或涉及違法行為,使用人對各項資料負有保密
    義務,並應遵守業務倫理,借閱人於借閱前應先行簽具保密切結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