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與轄區監理機關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運用實施要點 12
十二、為促進實務間之交流,監理機關員工所借閱之資料,於完成業務研
      究報告或已參考引用者,須函知本分署,並檢附研究報告資料或說
      明參考引用部分,以作為本分署行政執行官執行職務及相關同仁執
      行工作之參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