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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與轄區監理機關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運用實施要點 11
十一、監理機關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所借(閱)用資料主動歸還。若未歸
      還本分署將依法究責。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