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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與轄區稅務機關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運用實施要點 7
七、借閱(用)資料到期未歸還者,每逾一日,停止借閱(用)權利三天
    ,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歸還者,喪失借閱(用)權利。涉及其他法律責
    任者,另依法追究。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