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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與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運用實施要點 9
九、毀損或遺失圖書資料者,應即告知承辦人員,並由本分署與財法學系
    為適當之回復或賠償處理。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另依法追究。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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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毀損或遺失圖書資料者,應即告知承辦人員,並由本分署與財法學系
    為適當之回復或賠償處理。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另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