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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與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運用實施要點 7
七、財法學系師生所借閱之資料,若本分署因另案需要偵查或審判機關因
    案調借等事由時,應立即歸還,不得藉故拖延。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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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法學系師生所借閱之資料,若本分署因另案需要偵查或審判機關因
    案調借等事由時,應立即歸還,不得藉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