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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與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運用實施要點 4
四、財法學系師生得憑職員證或學生證經由該系辦公室與本分署之承辦窗
    口辦理借閱申請手續。所借閱(用)各項資料僅限於學術研究及教學
    使用為原則,不得為任何商業利益用途或涉及違法行為,使用人對各
    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學術倫理,借閱人於借閱前應先行簽
    具保密切結書。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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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法學系師生得憑職員證或學生證經由該系辦公室與本分署之承辦窗
    口辦理借閱申請手續。所借閱(用)各項資料僅限於學術研究及教學
    使用為原則,不得為任何商業利益用途或涉及違法行為,使用人對各
    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學術倫理,借閱人於借閱前應先行簽
    具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