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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與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運用實施要點 10
十、財法學系師生人員於離職或離校時,應將所借(閱)用資料主動歸還
    。若未歸還本分署將依法究責。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10
十、財法學系師生人員於離職或離校時,應將所借(閱)用資料主動歸還
    。若未歸還本分署將依法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