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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9
九、禁止在停車場內以任何方式儲存汽油或其他易燃物品,以維護機關安
    全。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9
九、禁止在停車場內以任何方式儲存汽油或其他易燃物品,以維護機關安
    全。